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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元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元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元苓,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0)鱼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元苓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王庙支行的存款87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二、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新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