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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道英、陈小青、唐元松、陈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英,陈小青,唐元松,陈建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45号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武县武水镇东塔区临武大道沙溪路口。法定代表人:温小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英被告:陈小青被告:唐元松被告:陈建青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英、陈小青、唐元松、陈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96元,减半收取计5098元,由原告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君其审 判 员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