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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叶跃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叶跃群,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5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冯雷建。被执行人叶跃群,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双城镇和平街四委。法定代表人陈淑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叶跃群、哈尔滨绿色食品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6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均有抵押,另案查封或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0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应 峰执 行 员  蒋阳平执 行 员  朱 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