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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代建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代建奎,代文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41号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风信,职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虎牌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秀芳,职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向雨,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建奎,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丁向雨,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文素,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丁向雨,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盛世隆散热器有限公司、被告代建奎、被告代文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710元减半收取38355元,由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