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吉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7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吉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5676785.96元,并自2013年9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1538.00元。本案诉讼期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扣划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4395405.47元。2015年12月7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扣划工程款人民币85005元。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吉07执9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2017年1月2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1247913.49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196375.49元,诉讼费51538.00元。剩余52086.51元。因双方需要核对账目计算利息,本院作出(2016)吉07执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恢复本案执行。双方确定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295892.15元。本院作出(2017)吉07执恢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再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901.70元。2017年8月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利息款295892.15元。本院收取被执行人执行费57096.06元。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款项依据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扣划款项退回被执行人帐户内,已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以上生效判决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