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鸿玮与卢林忠、蒋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鸿玮,卢林忠,蒋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315号原告:陶鸿玮,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卢林忠,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灵丽,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陶鸿玮为与被告卢林忠、蒋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鸿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鸿玮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