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鸿玮与卢林忠、蒋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鸿玮,卢林忠,蒋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315号原告:陶鸿玮,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卢林忠,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灵丽,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陶鸿玮为与被告卢林忠、蒋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鸿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鸿玮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