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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卢克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卢克松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01民初139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委托代理人朱雄志,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大理营业店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克松,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洱源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克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雄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克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云大理市21100009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授权书二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等一系列合同。被告卢克松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2017年2月26日,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赵笑云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21000元,应承担违约金2100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1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元;3、判令被告每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给原告滞纳金777元(暂计至2017年5月3日,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授权书2份、担保函2份、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1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真实性,被告卢克松欠款的去向及消费的内容,卢克松以个人车辆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明细单,以证明被告卢克松欠原告款21000元;三、被告卢克松交易明细表、被告还款记录1份,以证明被告卢克松之前归还原告的款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云大理市21100009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担保函,约定:被告通过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注册成会员,原告给予被告一定信用度和还款期限。原告的会员之间在原告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购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销售方会员。原告为每一会员授予垫付卡号在其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同时约定被告应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及交纳服务费,被告的账单日为每月的18日,还款日为账单日次月起第8个自然日(每月26日)前。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日前,被告按时足额将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存入还款卡,并保证如期归还消费款项。对于服务费,被告每月须向原告交纳。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代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被告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同日,被告出具了授权书,载明卢克松在银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34的银联借记卡,作为偿还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合同约定的款项付款或接收原告付款的收款卡。原、被告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同时,被告卢克松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函》,由卢克松以车号云L×××××号车辆为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述相关合约、条款签订后,2017年2月26日,被告卢克松在垫付宝会员赵笑云处消费21000元,2017年2月26日,原告向赵笑云卡号为62×××22的银联卡汇入款项20496元【扣除服务费504元(21000元×2.4%)】,用于代被告垫付其应向原告其他注册会员赵笑云支付的款项。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代被告垫付相应款项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归还垫付款项,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欠款金额应当以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向赵笑云卡号为62×××22的银联卡汇入的款项21000元(其中含服务费504元)为准,违约金应计算为2100元(21000元×10%)。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1‰计算的滞纳金的诉求,本院认为该诉求系原告对违约金的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卢克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欠款21000元。二、由被告卢克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100元。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0元,由被告卢克松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