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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胡可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胡可利,韩英,李凤宁,吕小军,胡雅文,丁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宋庆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江,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律师。被执行人:胡可利,男,生于1967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韩英,女,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李凤宁,女,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吕小军,男,生于1974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胡雅文,女,生于1986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丁四国,男,生于1982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恢复执行胡可利、韩英、李凤宁、吕小军、胡雅文、丁四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胡可利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7221.22元及截止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和罚息508.22元,并从2015年9月18日起以本金27221.22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韩英、李凤宁、吕小军、胡雅文、丁四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47元、执行费331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胡可利、韩英、李凤宁、吕小军、胡雅文、丁四国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