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信宝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信宝,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陶信宝,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陶信宝、张玉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已原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陶信宝、张玉兰的执行。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许小兰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静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告利益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