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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60号原告:朱某某,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9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某,男,199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666盛铖大厦2楼。负责人:张进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事实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尤计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尤计瑞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