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古田县茶叶公司与余根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茶叶公司,余根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763号原告:古田县茶叶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传桂,职务:经理。被告:余根利,男,62岁,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现住古田县。原告古田县茶叶公司与被告余根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古田县茶叶公司应当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古田县茶叶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