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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古田县茶叶公司与余根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茶叶公司,余根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763号原告:古田县茶叶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传桂,职务:经理。被告:余根利,男,62岁,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现住古田县。原告古田县茶叶公司与被告余根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古田县茶叶公司应当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古田县茶叶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