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亮臣陈国强与姬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臣,陈国强,姬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异20号异议人李亮臣,男,汉族,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姬金强,男,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陈国强申请执行姬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亮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姬金强下落不明未能通知到庭。申请执行人陈国强到庭对异议人李亮臣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认为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对此不持异议。但要求异议人将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购车余款10000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国强,异议人李亮臣表示同意,并即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该款。异议人自愿撤回了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亮臣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超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