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四清诉杨彦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清,杨彦平,周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75号原告王四清,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杨彦平,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周二,男,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王四清诉被告杨彦平、周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四清负担。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承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