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保来、王喜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周保来,王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健男,职务:科洛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周保来,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喜德,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保来、王喜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每年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粮食补贴款直至偿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