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乔书晓与王枫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书晓,王枫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81民初2968号原告乔书晓,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王枫楠,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乔书晓诉被告王枫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书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枫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书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我的工钱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王枫楠让我到她的工地施工,大小共10家,费用共计3500元,我向被告多次讨要,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王枫楠逾期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乔书晓持有的欠条,明确显示被告王枫楠欠原告工资款3500元,被告王枫楠不履行清偿义务,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乔书晓要求被告王枫楠清偿工资款3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枫楠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清偿原告乔书晓工资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枫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倪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