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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8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与邹明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邹明轩,曹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8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步华峰,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明轩,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国御果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曹双全,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国御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环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明轩、曹双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02执1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