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车花与靳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花,靳献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803号原告:车花,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商都县。被告:靳献民,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张家口市张北县。原告车花与被告靳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在法院法定审理期间,原告车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车花负担。审判员 郭涌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