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赵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民生路与朝阳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国,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雷,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雷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峰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