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饶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275号原告:林某,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荣,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清,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饶某,女,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仕健,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某与被告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林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范正刚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