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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张停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被执行人张停贵,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张停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停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珊珊审 判 员 宗慧娟审 判 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 绪书 记 员 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