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颜兴灿、高诗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兴灿,高诗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002号申请人:颜兴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被申请人:高诗庆,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兴灿与被申请人高诗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颜兴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诗庆价值23.8万元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王玉芳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县白云路42号(吉啤花苑)C栋B(2单元)602室房屋为申请人颜兴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诗庆的银行存款2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诗庆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永忠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人民陪审员 彭声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