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庆阳与张进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阳,张进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808号原告高庆阳,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张进峰,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高庆阳诉被告张进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高庆阳于2017年9月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庆阳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庆阳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桂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