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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郭云云与朱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云,朱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839号原告:郭云云,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灿,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杰祥,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云诉被告朱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