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郭云云与朱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云,朱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839号原告:郭云云,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灿,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杰祥,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云诉被告朱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