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娜与杨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娜,杨宏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1717号原告:马娜,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地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江义,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系原告丈夫。被告:杨宏伟,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马娜与被告杨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娜的委托代理人江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宏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壹万元整,并给付违约金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借借款壹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并约定期限届满如不偿还借款,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被告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宏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杨宏伟向原告马娜借款10000元,并达成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30%。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条、借款协议书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宏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娜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杨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卫民人民陪审员 李欣园人民陪审员 张晓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田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