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舒鹰、李润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鹰,李润春,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舒鹰,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李润春,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妈姑镇锌南路,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尖山街道办事处茨冲村,组织机构代码:722115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润春、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该账户已被钟山区法院查封,李润春、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车辆已经以物抵债给其他人,车牌号为贵B×××××号车辆被法院查封,所有房产已被查封,本院先依法查封李润春、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被钟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并于2017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李润春、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列入为失信人员名单。并与钟山区人民法院对接,向钟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本院认为,通过本院的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郭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