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某清申请执行王某荣、飞某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荣,飞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360号申申请执行人:李某清,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禄丰县妥安乡羊毛岭村委会。被执行人:王某荣,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禄丰县妥安乡安乐村委会。被执行人:飞某凤,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禄丰县妥安乡妥安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李某清与王某荣、飞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荣、飞某凤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