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4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道兴与向长福、张存良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124号刘道兴、向长福、张存良:申请执行人刘道兴与被执行人向长福、张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2016)湘12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受理,2017年7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9日恢复执行。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42.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上述款项合计42442.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2.1元。本院已强制执行42400元(其中被执行人向长福8000元、张存良34400元),并将标的款411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余款1300元本院已开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基于本院(2016)湘1224民初903号民事判决所请求执行事项,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湘1224民初90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