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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华志与孟庆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志,孟庆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31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张华志,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孟庆刚,男,汉族,1959年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华志与被告孟庆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孟庆刚向本院提起反诉,但未按本院要求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孟庆刚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法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