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华志与孟庆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志,孟庆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31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张华志,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孟庆刚,男,汉族,1959年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华志与被告孟庆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孟庆刚向本院提起反诉,但未按本院要求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孟庆刚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法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