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吴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吴建华,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吴金良,吴建平,福建省天朝木业有限公司,陈金炉,陈天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城厢区后巷街276号。:。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73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吴金良,男,195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75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天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被执行人陈金炉,男,195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天赐,男,195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吴建华、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吴金良、吴建平、福建省天朝木业有限公司、陈金炉、陈天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43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