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丁惠娥、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惠娥,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聂顺琴,杨安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丁惠娥。被执行人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顺琴。被执行人杨安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聂顺琴,杨安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聂顺琴,杨安延向申请执行人丁惠娥支付135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聂顺琴,杨安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聂顺琴,杨安延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