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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徐立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521460元(含执行费37242元),未执行标的35214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执行不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双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