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艺宝、青岛环球亿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宿艺宝,青岛环球亿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256号之一原告: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亦青。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纯永,系山东柏瑞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权,系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艺宝,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环球亿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宿艺宝,总经理。以上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艳,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亿友电器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友电器成套公司)与被告宿艺宝、青岛环球亿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亿友公��)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6日做出(2017)鲁0212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宿艺宝、青岛环球亿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该案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书现已经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宿艺宝、青岛环球亿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臧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