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朝华与李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华,李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华。被执行人李大林。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刘朝华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李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李大林偿还欠款25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向李大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与李大林同住的其母陈少莲代为签收,但是李大林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向刘朝华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刘朝华提供了李大林有房产和工厂。本院依法进行了核实。2017年5月17日、2017年7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了李大林有一辆三轮摩托车,由于这辆摩托车系生产工具且价值较低不宜执行。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将李大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到房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没有发现李大林有房产登记。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找到李大林,要求李大林积极履行义务,李大林在2017年6月19日履行了2000元、2017年7月5日履行2500元、2017年7月11日,李大林履行了5500元。经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华实现债权10000元。2017年8月9日,本院与刘朝华沟通,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房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刘朝华与李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大林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礼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