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丹丹与徐俊权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丹丹,徐俊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徐丹丹,女,199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徐俊权,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丹丹与被执行人徐俊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执2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