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443号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乡某某某村五组052号。委托代理人艾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与原告刘某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文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文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准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振业审 判 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朱益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