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艾杨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张博、李靖、董敏、蒋坤、易波、李双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杨,张博,李靖,董敏,蒋坤,易波,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杨,男,生于1993年10月3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燚,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波,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博,男,生于1992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靖,男,生于1991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成贻勇,绵阳市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董敏,男,生于1989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蒋坤,男,生于1991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波,男,生于1983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双,男,生于1994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绵安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杨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博、李靖、董敏、蒋坤、易波、李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杨及其辩护人杨燚、被告人张博、被告人李靖及其辩护人成贻勇、被告人董敏、被告人蒋坤、被告人易波、被告人李双以及鉴定人张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下旬,被告人艾杨、张博、李靖、董敏、蒋坤和易波共谋后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花城酒店茶楼包间内以“刁青”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后于2016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6,933元及赌博工具。被告人李双明知被告人张博、李靖和董敏等人参与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并获取报酬。经查明,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7,500元。另查明,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艾杨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中心街华西苑小区门口因琐事与张某某和陈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艾杨用刀将张某某捅伤。同日,被告人艾杨主动到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艾杨已经积极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杨、张博、李靖、董敏、蒋坤、易波和李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检查笔录、前科材料、记账单、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唐某、肖某某、赖某、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艾杨、张博、李靖、董敏、蒋坤、易波和李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杨、张博、李靖、董敏、蒋坤、易波和李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艾杨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杨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杨、张博、李靖、董敏、蒋坤、易波和李双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赌博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其不构成累犯,但其犯罪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博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李靖犯赌博罪,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董敏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蒋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易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七、被告人李双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罗兴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缑雨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