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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丰收与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丰收,蔡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771号原告:杨丰收,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蔡建军,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丰收与被告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丰收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丰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丰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丰收负担。审判员  杨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