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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613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江阴市蓝色沸点娱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阴市蓝色沸点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13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2号。负责人: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娇,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蓝色沸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文富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栋。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蓝色沸��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蓝色公司立即支付电信服务费60178.42元、违约金38640.26元,合计98818.68元;2、蓝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电信公司与蓝色公司存在电信业务合同关系,蓝色公司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为17706162999等。现蓝色公司未按时交纳电信费用,欠费金额和违约金合计98818.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的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电信公司通过10000号等途径催讨,蓝色公司仍未交纳,无奈起诉来院。蓝色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蓝色公司向电信公司办理了乐享4G合约计划201407-999元套餐业务,约定开设1张主卡17706168601及8张副卡17706168602、17706168605等,主卡套餐月基本费999元,套餐资费有效期2年。2015年8月3日,蓝色公司向电信公司办理了乐享4G201407-999元套餐业务,约定开设3张主卡17706162999、17706163999、17706165666及24张副卡17706168613、17706168615等,每张主卡套餐月基本费999元,套餐资费有效期2年。2015年8月11日,蓝色公司向电信公司办理了乐享4G201407-999元套餐业务,约定开设1张主卡17706162555及8张副卡17706168657等,主卡套餐月基本费999元,套餐资费有效期2年。上述业务的业务登记单中对套餐内容、超出资费等进行了约定,同时业务服务协议第8.1条约定:客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公司交纳电信费用,客户未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交,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电信公司按约向蓝色公司提供了5张主卡及40张副卡的电信服务。2016年3月起,蓝色公司开始拖欠电信费用,其中主卡17706168601及其副卡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欠费12957.35元,主卡17706162999、17706163999、17706165666、17706162555及其副卡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欠费47221.07元,上述合计60178.42元。电信公司按拖欠费用的每日3‰计算违约金,至2017年3月违约金合计26398.94元。因向蓝色公司催要无果,电信公司起诉来院。审理中,电信公司变更违约金部分的诉请为以60178.42元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电信公司与蓝色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蓝色公司尚欠电信公司电信服务费60178.42元,有电信公司提供的业务申请单、业务登记单、欠费清单、话费清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蓝色公司对于尚欠的电信服务费应负清偿之责,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蓝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明其未欠该款或已偿还该款的证据,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蓝色沸点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60178.4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444元;由江阴市蓝色沸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69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袈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