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礼恒与马梅艳、马二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礼恒,马梅艳,马二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礼恒,男,生于1992年8月1日,东乡族,住甘肃省广河县。委托代理人程仁奇,男,系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梅艳,女,生于1997年4月11日,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二力,男,生于1970年3月25日,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上诉人马礼恒与被上诉人马梅艳、马二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礼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