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再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冬花、张波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冬花,张波,冯金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再25号原审原告:李冬花,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审被告:张波,男,汉族,1956年3月24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审被告:冯金环,女,汉族,1958年10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审原告李冬花与原审被告张波、冯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85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豫0185民监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冬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审被告张波、冯金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冬花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李冬花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7)豫0185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审原告李冬花负担。审判长 牛文强审判员 李跃武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