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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肖文彬唐太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文,肖文彬,唐太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155号原告:王开文,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肖文彬,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唐太未,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开文与被告肖文彬、唐太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开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开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王开文负担。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