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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文和与王欢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和,王欢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96号原告:赵文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系赵文和之子)。被告:王欢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库,总经理。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全,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太平洋保险公司虎林分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中心社区奋斗委。原告赵文和诉被告王欢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赵文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和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3元,减半收取2636.5元,由原告赵文和负担。审 判 长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董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