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天缘路二段一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7922-X。法定代表人朱世东,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顺河村一社,76538706-7。法定代表人袁俊。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攀利纸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6)川0114执50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黎 弦执行员 蒋 洪执行员 孟铭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