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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山、唐柯与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唐柯,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678号原告:江山,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唐柯,女,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系被告唐柯之夫,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奥海街道东滨路4078号永新汇一号楼1304。原告江山、唐柯诉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山、唐柯诉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