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江山、唐柯与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唐柯,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678号原告:江山,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唐柯,女,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系被告唐柯之夫,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奥海街道东滨路4078号永新汇一号楼1304。原告江山、唐柯诉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山、唐柯诉被告速汇(深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