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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黄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黄志伟,黄显超,付晓辉,付祖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28号怡景湾大厦首层。负责人:许洪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伟,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夏悦,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显超,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晓辉,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祖建,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上诉人���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志伟、黄显超、付晓辉、付祖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黄志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6.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伟诚审判员  刘永戈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古 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