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春运、吴志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运,吴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吴志海,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赵春运与吴志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志海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志海名下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