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晓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125号被执行人:李晓平,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现服刑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本院将该刑事判决第二项“李晓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容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李晓平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第二项中“被告人袁鸿犯制造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