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9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太白镇葫芦河村村民向某家7只羊赶至自己家中,盗得财物价值4200元。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合水县太白镇子房沟与龙王沟交界处寻找自家遗失的羊群时,发现太白镇葫芦河村村民向某家7只羊无人看管,便将该7只羊赶回自己家中,盗得财物价值4200元。案发后,被盗的7只羊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3、议价笔录证实被盗7只羊价值。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羊只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6、证人闫某证言,证实向某家养羊方式为散养,即早上将羊群赶上山,晚上赶回羊圈。7、被害人向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其家在山上放养的羊只丢失,后发现在张某某家羊圈。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治平审判员 拓建芳审判员 冯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嘉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