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刚,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的,2017年7月14日00时55分许,被告人吕刚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牌豫Q×××××小型轿车,从泌阳县文化路中段宏馆KTV喝酒后到宾馆去睡觉,行驶至河南省泌阳县文化路中段宏馆KTV东200米路段时,被高店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568号鉴定:吕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证言、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刚案发后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令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