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丙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丙夫,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62号申请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南侧前进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78324969(1-1)法定代表人:刘其祥。被申请人:刘丙夫,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王梅,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丙夫、王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祥源中央名城的0003幢3-6层房屋(房号为:0301、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0310、0401、0402、0403、0404、0405、0406、0407、0408、0409、0410、0501、0502、0503、0504、0505、0506、0507、0508、0509、0510、0601、0602、0603、0604、0605、0606、0607、0608、0609、0610)予以查封,并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对上述房屋的装修等施工行为。申请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祥源中央名城的0003幢3-6层房屋(房号为:0301、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0310、0401、0402、0403、0404、0405、0406、0407、0408、0409、0410、0501、0502、0503、0504、0505、0506、0507、0508、0509、0510、0601、0602、0603、0604、0605、0606、0607、0608、0609、0610)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宣洪瑞 微信公众号“”